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於新北市轄區內民宿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以每年1月至12月底所發生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1)民宿:指利用自用或自有住宅,結合當地人文街區、歷史風貌、自然景觀、生態、環境資源、農林漁牧、工藝製造、藝術文創等。
(2)現有家數:係指領有「民宿登記證」及「民宿專用標識」之民宿。
(3)檢查次數:係以現場實地檢查次數為準(不包括書面審查資料)。
(4)現有家數:違反法規件數:違反發展觀光條例、民宿管理辦法及其他法規等需配合項目,依法查處之件數。
*統計單位:家、家次、件。
*統計分類:
(1)緃項目:按行政區別分類。
(2)橫項目:檢查次數、違反法規件數當年合計數。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64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統計資訊網/統計資料發布/新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
*同步發送單位:新北市政府主計處。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由本局觀光管理科依當年度列管民宿之相關資料編製。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由經辦同仁檢視確認及電腦計算,以確保資料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