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以消費爭議案件為統計基準範圍及對象。
*統計項目定義:
(一)前期未結案:到上個統計期末,仍未結案者。
(二)本期新受理:本期新受理案件。
(三)本期已結案:本期已結案件。
1. 消費者保護官受理申訴案件:
(1)妥適處理:申請人(消費者)與相對人(廠商)還能接受的結果。
(2)協商無結果:申請人(消費者)與相對人(廠商)協商無結果。
(3)移送他縣市機關:非本市消保管轄案件。
(4)其他:非屬消費者保護等案件。
2.消費者爭議調解委員會受理調解案件:
(1)調解成立:申請人(消費者)與相對人(廠商)調解結果雙方都能接受。
(2)調解成不立:申請人(消費者)與相對人(廠商)調解結果雙方不能接受。
(3)移送:非本市消保調解管轄案件。
(4)撤案:申請人(消費者)聲請調解後撤案。
(四)本期未結案:自本統計期末,仍未結案者。
(五)本期不受理:非屬本期消費者申請及調解等案件。
*統計單位:件。
*統計分類:
1.縱項目按前期未結案、本期新受理、本期已結案、本期未結案及本期不受理分。
2.橫項目按消費者保護官受理申訴案件及消費者爭議調解委員會受理調解案件分。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半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30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每年1月30日及7月30日前。
*同步發送單位:新北市政府主計處。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依新北市政府法制局消費者保護官處理消費爭議案件資料編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