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以國家賠償案件為統計基準範圍及對象。
*統計項目定義:
(一)前期未結案:到上個統計期末,仍未結案者。
(二)本期新受理:本期新受理案件。
(三)本期已結案:本期已結案件。
1.拒絕賠償:拒絕賠償。
2.撤回:申請國賠後經請求權人自行撤回國賠請求。
3.協議成立:賠償義務機關自認為有賠償責任,並與請求權人達成協議。
4.協議不成立:賠償義務機關自認為有賠償責任,但與請求權人無法達成協議。
5.移轉管轄:非屬受理機關之權責,移轉予法定賠償義務機關。
6.其他:非屬國賠管轄案件。
(四)本期未結案:自本統計期末,仍未結案者。
*統計單位:件。
*統計分類:
1.縱項目按前期未結案、本期新受理、本期已結案及本期未結案分。
2.橫項目按新北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件數分。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半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25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統計資訊網/統計資料發布/新北市政府法制局。
*同步發送單位:新北市政府主計處。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依新北市政府法制局行政救濟一科資料編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