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以新北市政府採購爭議案件為統計基準範圍及對象。
*統計項目定義:
(一)前期未結案:到上個統計期末,仍未結案者。
(二)本期新受理:本期新受理案件,按案件性質分為工程、財物、勞務三類。
(三)本期處理終結:本期已結案件。
(四)本期未結案:自本期統計期末,仍未結案者。
(五)爭議途徑類型:
1.申訴:政府採購法第75條及第76條之案件。
2.調解:政府採購法第85之1條之案件。
*統計單位:件。
*統計分類:
1.縱項目按政府採購爭議案件受理情形與處理情形分類。
2.橫項目按爭議途徑類型分類。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半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25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統計資訊網/統計資料發布/新北市政府法制局。
*同步發送單位:新北市政府主計處。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新北市政府法制局採購申訴審議科依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採購業務資訊編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