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以新北市政府訴願案件為統計基準範圍及對象。
*統計項目定義:
(一)3個月內審決:訴願案件自收案日(訴願書收文日)至結案日(決定書發文日)期間未逾3個
月。
(二)3至5個內審決:訴願案件自收案日(訴願書收文日)至結案日(決定書發文日)期間為3至5個
月。
(三)逾5個月審決:訴願案件自收案日(訴願書收文日)至結案日(決定書發文日)期間逾5個月。
*統計單位:件。
*統計分類:
(一)縱項目:依訴願案件辦理期間分為3個月內審決、3至5個內審決、逾5個月審決。
(二)橫項目:依新北市政府訴願案件辦案件數分。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3個月又10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每年4月10日前。
*同步發送單位:新北市政府主計處。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新北市政府法制局行政救濟一科及行政救濟二科依訴願審議管理系統資料編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