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以新北市行政訴訟案件為統計基準範圍及對象。
*統計項目定義:
(一)駁回:行政法院裁判駁回。
(二)撤銷:行政法院裁判撤銷原訴願決定或原行政處分。
(三)撤回:行政訴訟原告撤回訴訟。
(四)和解:行政訴訟原、被告同意和解。
*統計單位:件。
*統計分類:
(一)縱項目:依行政訴訟案件收到裁判結果分為駁回、撤銷、撤回、和解。
(二)橫項目:依高等行政法院裁判結果及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結果之行政訴訟案件數分。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3個月又10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每年4月10日前。
*同步發送單位:新北市政府主計處。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新北市政府法制局行政救濟一、二科依訴願審議管理系統資料編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