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依據鄉鎮市調解條例之執行案件,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動態資料以當年1月1日至年底之事實為準;靜態資料以當年12月底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成立:指當年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之件數。
(二)不成立:指1次或多次調解未達成協議不再調解之當年結案之件數。
(三)本表結案件數總計應與「30293-03-03-2新北市辦理調解方式概況」之調合計欄相符。
*統計單位:件。
*統計分類:
(一)縱項目:按民事結案件數、刑事結案件數及年底正在調解中未結案件數分。
(二)橫項目:按區別分。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2個月又10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每年3月10日前。
*同步發送單位:新北市政府主計處。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依據各區公所所報資料彙編。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本府法制局及內政部統計處交叉查核確保資料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