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各區之調解委員會組織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項目定義:
(一)年齡計算方式:以足歲計算。
(二)年資係指在調解委員會任職之年資,以足年計列,但中途離職者,應將該段年資扣除。
*統計單位:個;人。
*統計分類:
(一)縱項目:依「區數」、「委員總人數」、「性別」、「年齡」、「教育程度」、「行業」、「服務公職」及「委員年資」分。
(二)橫項目:依「區別」分。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64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統計資訊網/統計資料發布/新北市政府法制局。
*同步發送單位:新北市政府主計處。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依據各區公所所報資料彙編。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本府法制局及內政部統計處交叉查核確保資料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