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依據鄉鎮市調解條例之執行案件經辦理結案者,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項目定義:
(一)委員集體開會調解:責任區3人以上為主體之調解案件為委員集體開會調解案件。
(二)委員獨任調解:係指責任區1人為主體進行之調解,惟依法須有女性委員或主席參與者,仍以委員獨任調解計算之。
(三)協同調解:指調解件數中,有相關單位人士參與協同調解者。
(四)成立:指當年調解成立之件數。
(五)不成立:指1次或多次調解未達成協議不再調解之當年結案之件數。
(六)本表調解方式合計欄應與「30293-03-01-2新北市辦理調解業務概況」之結案件數總計相符。
*統計單位:件;%。
*統計分類:
(一)縱項目:依「調解方式」及「協同調解」分。
(二)橫項目:依「區別」分。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64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統計資訊網/統計資料發布/新北市政府法制局。
*同步發送單位:新北市政府主計處 。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依據各區公所所報資料彙編。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本府法制局及內政部統計處交叉查核確保資料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