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本市凡依據消防法第6條第1項規定應設消防安全設備之列管場所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以每年6月底及12月底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本表其他欄部分填報未列舉之場所。
*統計單位:家、所
*統計分類:
依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2條及193條分類
(以實際營業性質登記,不以使用執照上之用途登記)。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半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36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統計資訊網/統計資料發布/新北市政府消防局
*同步發送單位:本表編製完成並經會核相關程序及局長簽核後,應於統計報表規定期限內,由網際網路線上傳送至「新北市政府公務統計行政管理系統」資料庫。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依據本局業務單位(火災預防科)所報「新北市消防安全檢查列管對象」表彙編。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依上述之統計項目定義,採電腦作業且具查核機制,以確定資料之合理性。
六、須注意及預告改變之事項:
依據內政部消防署108年11月22日,消署預字第1081121188號函辦理(第十五次增刪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