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資料背景說明

資料生效日期:2020/12/01


資料種類:消防統計
資料項目:新北市消防安全設備查察處理

一、發布及編制機關單位
*發布機關、單位:新北市政府消防局會計室
*編製單位:新北市政府消防局火災預防科
*聯絡電話:(02) 8951-9119分機8525
*傳真:(02) 8953-6082
*電子信箱:AD4161@ntpc.gov.tw
二、發布形式
*口頭:
( ) 記者會或說明會
*書面:
( ) 新聞稿( ) 報表( ) 書刊,刊名:
*電子媒體:
( ) 線上書刊及資料庫,網址:
( ) 磁片( ) 光碟片( V ) 其他,
其他說明:
Open Document File (odf)或PDF檔
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依據消防法第6條第1項規定應設消防安全設備之場所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靜態資料以每月底之事實為準,動態資料以當月1日到月底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期底列管家數:指截至當月底依據消防法第6條第1項規定應設消防安全設備場所之列管總家數。
(二)檢查件次:為當月赴列管場所檢查消防安全設備之次數(含複查);檢查件次=合格件次+不合格件次。
(三)合格件次:指當月檢查合格之次數。
(四)不合格件次:指當月檢查不合格之次數(=檢查件次-合格件次)。
(五)檢查率=(檢查件次÷列管家數)×100。
(六)檢查合格率=(合格件次÷檢查件次)×100。
(七)複查件次:指依據當月或當月以前所開具之限期改善通知單或經舉發仍未改善,前往複查之次數。
(八)複查不合格件次:指前往複查仍未改善之次數。
(九)複查不合格率=(複查不合格件次÷複查件次)×100。
(十)限期改善件次:指當月前往檢查場所(不包含複查)消防安全設備不合規定,開具限期改善通知單次數。
(十一)舉發件次:指當月前往複查場所,消防安全設備不符合規定,開具舉發違反消防法案件通知單次數。
(十二)停業或停止使用件次:指當月處以停業或停止使用之次數。
(十三)處罰鍰件次:指當月前往複查場所,經檢查不合格處以罰鍰之次數(包含連續處罰),係依縣(市)政府裁處書計列件次。
(十四)處罰鍰金額:指當月處罰鍰之金額,係依縣(市)政府裁處書計列金額。
(十五)罰鍰收繳件次:指當月收繳罰鍰之件次。
(十六)已收繳金額:指當月繳納罰鍰之金額。
(十七)罰鍰金額收繳率=(已收繳金額÷處罰鍰金額)×100。
(十八)強制執行件次:指當月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之件次。
*統計單位:家、件次、%、金額(元)
*統計分類:
按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場所之列管家數、消防安全設備之檢查情形、複查情形、違規處理情形、罰鍰收繳情形及強制執行件次等分類。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次月20日內
*資料變革:
無。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政府消防局網站>資訊服務>統計資料>新北市政府消防局預告統計資料發布時間表。
*同步發送單位:本表編製完成並經會核相關程序及局長簽核後,應於統計報表規定期限內,由網際網路線上傳送至「新北市政府公務統計行政管理系統」資料庫。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依據本局業務單位(火災預防科)所報「新北市消防安全設備查察處理」表彙編。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依上述之統計項目定義,採電腦作業且具查核機制,以確定資料之合理性。
六、須注意及預告改變之事項:
無。
七、其他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