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資料背景說明

資料生效日期:2020/07/01


資料種類:消防統計
資料項目:新北市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

一、發布及編制機關單位
*發布機關、單位:新北市政府消防局會計室
*編製單位:新北市政府消防局火災預防科
*聯絡電話:(02) 8951-9119分機8525
*傳真:(02) 8953-6082
*電子信箱:AD4161@ntpc.gov.tw
二、發布形式
*口頭:
( ) 記者會或說明會
*書面:
( ) 新聞稿( ) 報表( ) 書刊,刊名:
*電子媒體:
( ) 線上書刊及資料庫,網址:
( ) 磁片( ) 光碟片( V ) 其他,
其他說明:
Open Document File (odf)或PDF檔
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本市凡依據消防法第9條規定應定期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之場所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靜態資料以每年6月底、12月底之事實為準,動態資料上半年以1月1日至6月底、下半年以7月1日至12月底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甲類場所:依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2條第1款規定之場所。
(二)甲類以外場所:依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2條第2款至第6款規定之場所。
(三)期底應申報家數:指截至6月底及12月底止應辦理檢修申報之列管家數。
(四)上年同期申報家數:係指上年同期報表中所列「本期申報家數」之數字,例90年下半年報表甲類場所之「本期申報家數」為1,000家,則91年下半年甲類場所之「上年同期申報家數」即為1,000家;甲類以外場所亦同。
(五)上年同期申報率:係指上年同期之申報率。
(六)本期申報家數:上半年報表指本年1至6月間已辦理申報之家數之合計,下半年報表指本年7至12月間已辦理申報之家數合計。
(七)本期申報率=(本期申報家數÷應申報家數)×100。
(八)合格申報家數=檢修申報場所整體設備無缺失(即無改善計畫書)之家數。
(九)本期申報總家數=甲類場所本期申報家數+甲類以外場所本期申報家數。
(十)本期複查總家數=甲類場所本期複查家數+甲類以外場所本期複查家數。
(十一)本期複查率=(本期複查總家數÷本期申報總家數)×100。
(十二)未檢修申報限改件次:當期列管場所經消防機關檢查開具限改單之次數。
(十三)未檢修申報罰鍰件次:當期列管場所經消防機關檢查開具處分書處罰之次數,係依縣(市)政府裁處書計列件次。
(十四)消防專技人員不實檢修罰鍰件次:當期經消防機關開具不實檢修處分書處罰之次數,係依縣(市)政府裁處書計列件次。
(十五)處罰鍰總金額:指當期處罰鍰之總金額,係依縣(市)政府裁處書計列金額。
(十六)罰鍰收繳件次:指當期收繳罰鍰之件次。
(十七)罰鍰收繳金額:指當期所收繳之罰鍰金額。
(十八)強制執行件次:指當期逾期未繳,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之件次。
*統計單位:家、件次
*統計分類:
按甲類場所、甲類以外場所(分期底應申報家數、上年同期申報家數、本期申報家數及申報率)、複查情形、違規處理情形、罰鍰收繳情形、強制執行件次等分類。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半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40天
*資料變革:
無。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政府消防局網站>資訊服務>統計資料>新北市政府消防局預告統計資料發布時間表。
*同步發送單位:本表編製完成並經會核相關程序及局長簽核後,應於統計報表規定期限內,由網際網路線上傳送至「新北市政府公務統計行政管理系統」資料庫。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依據本局業務單位(火災預防科)所報「新北市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表彙編。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依上述之統計項目定義,採電腦作業且具查核機制,以確定資料之合理性。
六、須注意及預告改變之事項:
依據內政部消防署105年1月30日,消署主字第1051101801號函辦理(第十三次增刪修定)。
七、其他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