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資料背景說明

資料生效日期:2020/12/01


資料種類:消防統計
資料項目:新北市液化石油氣消防安全檢查及違規取締

一、發布及編制機關單位
*發布機關、單位:新北市政府消防局會計室
*編製單位:新北市政府消防局危險物品管理科
*聯絡電話:(02) 8951-9119分機8525
*傳真:(02) 8953-6082
*電子信箱:AD4161@ntpc.gov.tw
二、發布形式
*口頭:
( ) 記者會或說明會
*書面:
( ) 新聞稿( ) 報表( ) 書刊,刊名:
*電子媒體:
( ) 線上書刊及資料庫,網址:
( ) 磁片( ) 光碟片( V ) 其他,
其他說明:
Open Document File (odf)或PDF檔
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本市液化石油氣分銷商、分裝場、容器檢驗場、容器儲存場所及串接使用場所消防安全設備之查察或違反「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有關液化石油氣部分之安全管理及查察取締事項,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靜態資料以每月底之事實為準,動態資料以當月1日至月底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期底列管家數:分為液化石油氣分銷商、分裝場、容器檢驗場、容器儲存場所及串接使用場所5大類,以每月底數字為準。
(二)分銷商:直轄市、縣(市)轄內列管之販賣可燃性高壓氣體之液化石油氣分銷商(含瓦斯行及辦公連絡處所)家數。
(三)分裝場:直轄市、縣(市)轄內列管之從事製造、壓縮、液化或分裝液化石油氣之分裝場家數。
(四)容器檢驗場:直轄市、縣(市)轄內列管之供家庭用或營業用之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場家數。
(五)容器儲存場所:直轄市、縣(市)轄內列管之液化石油氣容器儲存場所家數。
(六)串接使用場所:直轄市、縣(市)轄內列管之液化石油氣容器串接使用家數。
(七)檢查件次:安全檢查之次數(含例行檢查、無照取締及複查),為當月數字之合計;檢查件次=合格件次+不合格件次。
(八)檢查合格率=(合格件次÷檢查件次)×100。
(九)違規取締件次:
指於轄區內查獲分銷商、分裝場、容器檢驗場、容器儲存場所及串接使用場所違反消防法第6條及第15條之違規情形,其違規定義如下:
1.違規儲存液化石油氣:
指分銷商違反「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71條或第73條第1項之規定,包含分銷商超量儲氣、私設倉庫存放液化石油氣等。
2.違規使用逾期容器:
指分銷商違反管理辦法第75條規定,未將檢驗期限屆滿前之容器送檢驗場實施定期檢驗。
3.違規使用偽造合格標示:
指分銷商使用偽造之定期檢驗合格標示。
4.非法分裝液化石油氣:
指分銷商違反管理辦法第77條規定,於分裝場以外處所分裝液化石油氣。
5.其他分銷商位置構造設備或安全管理不合格:
指分銷商違反上述第1點至第4點以外之違規情形。
6.違規灌裝逾期容器:
指分裝場違反管理辦法第78條規定,於灌裝台上分裝逾期容器。
7.其他分裝場位置構造設備或安全管理不合格:
指分裝場違反第6點以外之違規情形。
8.容器檢驗不實:
指檢驗場未依「液化石油氣容器定期檢驗基準」循序完成檢驗及判定合格。
9.其他檢驗場位置構造設備或安全管理不合格:
指檢驗場違反第8點以外之違規情形。
10.儲存場所位置構造設備或安全管理不合格:
指儲存場所之安全距離(位置)違反管理辦法第67條規定,構造設備及安全管理違反管理辦法第70條規定。
11.串接使用場所位置構造設備或安全管理不合格:
指串接使用場所之位置、構造及設備違反管理辦法第73條之1規定。
12.消防安全設備檢查不合格:
指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未符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案件。
13.其他違規取締:指上述以外之違規情形。
(十)裁處件次:
指依消防法第37條及第42條處以限期改善、罰鍰、停業或停止使用之處分,其說明如下:
1.限期改善:
分銷商、分裝場、容器檢驗場、容器儲存場所及串接使用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查不合格應限期改善之次數。
2.罰鍰:
分銷商、分裝場、容器檢驗場、容器儲存場所及串接使用場所消防安全設備經複查不合格或違反「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有關液化石油氣部分,依消防法第37條或第42條處以罰鍰之次數(包含連續處罰),依縣(市)政府裁處書計列件次。
3.停業或停止使用:
分銷商、分裝場、容器儲存場所及串接使用場所消防安全設備經複查不合格或違反「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有關液化石油氣部分,依消防法第37條或第42條處以停業或停止使用之次數。
(十一)已收繳罰鍰件次:當月收繳罰鍰之件次。
(十二)強制執行件次:指當期逾期未繳,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之件次。
*統計單位:家、件次
*統計分類:
按期底列管家數、檢查情形、違規取締件次、裁處件次、已收繳罰鍰件次及強制執行件次等分類。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次月20日內
*資料變革:
無。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政府消防局網站>資訊服務>統計資料>新北市政府消防局預告統計資料發布時間表。
*同步發送單位:本表編製完成並經會核相關程序及局長簽核後,應於統計報表規定期限內,由網際網路線上傳送至「新北市政府公務統計行政管理系統」資料庫。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依據本局業務單位(危險物品管理科)所報「新北市液化石油氣消防安全檢查及違規取締」表彙編。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依上述之統計項目定義,採電腦作業且具查核機制,以確定資料之合理性。
六、須注意及預告改變之事項:
依據內政部消防署105年1月30日,消署主字第1051101801號函辦理(第十三次增刪修定)。
七、其他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