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本市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進口爆竹煙火貿易商營業場所、大量燃放場所(宗教廟會活動地點)及可疑處所等,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靜態資料以每月底之事實為準,動態資料以當月1日到月底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製造場所:係指按「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6條規定取得製造許可之製造場所。
(二)達管制量之儲存及販賣場所:達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所訂管制量之爆竹煙火儲存及販賣場所。
(三)未達管制量之販賣場所:未達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所訂管制量之爆竹煙火販賣場所。
(四)進口貿易商營業場所:進口爆竹煙火貿易商營利事業登記證所載之營業場所,如上開營業場所經常無人,則改列其實際所在之營業場所。
(五)宗教廟會活動地點:燃放爆竹煙火之宗教廟會活動地點。
(六)可疑處所:易被利用非法製造及儲存爆竹煙火之可疑處所,如山上或海邊各隱僻地點之廢棄工寮或房屋等處所。
(七)檢查次數應依「消防機關辦理消防安全檢查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檢查件次=合格件次+不合格件次。
*統計單位:家數、件次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月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次月20日內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政府消防局網站>資訊服務>統計資料>新北市政府消防局預告統計資料發布時間表。
*同步發送單位:本表編製完成並經會核相關程序及局長簽核後,應於統計報表規定期限內,由網際網路線上傳送至「新北市政府公務統計行政管理系統」資料庫。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依據本局業務單位(危險物品管理科)所報「新北市爆竹煙火安全檢查」表彙編。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依上述之統計項目定義,採電腦作業且具查核機制,以確定資料之合理性。
六、須注意及預告改變之事項:
依據內政部消防署105年1月30日,消署主字第1051101801號函辦理(第十三次增刪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