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本市消防機關救護車輛及救護人員所執行之緊急救護工作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動態資料以每月1日至月底之事實為準,靜態資料以月底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救護車輛數:指消防機關現有救護車輛數,未完成報廢程序(尚列財產)者均納入統計;未完成捐助程序(未列入財產)者均不納入計算。
(二)本表受理救護案件以消防機關救護出勤為統計依據。
(三)救護出勤次數:指消防機關緊急救護出勤總次(車)數,包括送醫次數及未送醫次數。
(四)未送醫次數:指消防機關受理救護案件救護出勤,因未發現、誤報、中途取消、出勤待命(火警或支援勤務)、拒送、警察處理、現場死亡、其他等因素,最後未載送救護對象之次數。
(五)急救送醫人次:指消防機關救護人員緊急救護出勤,服務救護對象之總人次。另本表「急救送醫人次」之「合計」應大於或等於「救護出勤次數」之「送醫次數」。
*統計單位:輛、次、人次
*統計分類:
按救護車輛數(又分一般救護車、加護救護車)、救護出勤次數(又分送醫次數、未送醫次數)及急救送醫人次(又分非創傷類及創傷類)分。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月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次月20日內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政府消防局網站>資訊服務>統計資料>新北市政府消防局預告統計資料發布時間表。
*同步發送單位:本表編製完成並經會核相關程序及局長簽核後,應於統計報表規定期限內,由網際網路線上傳送至「新北市政府公務統計行政管理系統」資料庫。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依據本局業務單位(緊急救護科)所報「新北市消防緊急救護服務」表彙編。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依上述之統計項目定義,採電腦作業且具查核機制,以確定資料之合理性。
六、須注意及預告改變之事項:
依據內政部消防署109年1月16日,消署護字第1091101652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