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本市消防機關救護人員執行之到院前心肺功能停止傷病患緊急救護工作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項目定義:
(一)心肺功能停止人次:指消防機關救護人員緊急救護出勤,服務救護對象為心肺功能停止之傷病患總人次,須符合「消防緊急救護服務」表中急救送醫人次之非創傷類心肺功能停止人次及創傷類心肺功能停止人次之合計。
(二)CPR:心肺復甦術(Cardiopulmonary Resuscitation)。
(三)PAD:公眾使用電擊去顫器(Public Access Defibrillation)。
(四)ROSC:恢復自發性循環(Return of Spontaneous Circulation)。
*統計單位:人次
*統計分類:
按到院前心肺功能停止、有目擊者、有旁觀者CPR、有使用PAD、院前ROSC及事故地點型態分類。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月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次月20日內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政府消防局網站>資訊服務>統計資料>新北市政府消防局預告統計資料發布時間表。
*同步發送單位:本表編製完成並經會核相關程序及局長簽核後,應於統計報表規定期限內,由網際網路線上傳送至「新北市政府公務統計行政管理系統」資料庫。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依據本局業務單位(緊急救護科)所報「消防緊急救護到院前心肺功能停止傷病患統計」表彙編。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依上述之統計項目定義,採電腦作業且具查核機制,以確定資料之合理性。
六、須注意及預告改變之事項:
依據內政部消防署105年1月30日,消署主字第1051101801號函辦理(第十三次增刪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