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本市所發生火災之建築物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項目定義:
(一)起火建築物:為引起火災之建築物,非延燒之建築物。
(二)建築物高度: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條,以基地地面以上樓層數之和計算建築物層數高度。
(三)起火建築物類別分:為建築物申請登記之用途。
(四)起火建築物火災時用途:以受災時實際使用之用途。
(五)獨立住宅:為單獨住戶且自基地以上無分隔使用之房舍(俗稱透天厝)。
(六)集合住宅:為具有共同基地及共同空間或設備,並有3個住宅單位以上之建築物。
(七)辦公建築:指政府機關或供商談、接洽、處理一般事務之辨公室。
(八)商業建築:供商業交易、陳列展售、娛樂、餐飲、消費之場所。
(九)複合建築:為1棟建築物中有供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2編消防設計,第12條第1款至第4款各目所列用途2種以上,且該不同用途,在管理及使用形態上,未構成從屬於其中一主用途者。
(十)倉庫:供儲存物品之場所。
(十一)工廠:製造、修理、包裝物品之場所。
(十二)寺廟:供宗教信徒聚會活動之場所。
(十三)其他:如公共集會、文教、醫療類場所。
*統計單位:次
*統計分類:
(一)按建築物高度分:分為5層以下、6至10層、11至20層、21至30層及31層以上。
(二)按起火建築物類別分:分為獨立住宅、集合住宅、辦公建築、商業建築、複合建築、倉庫、工廠、寺廟及其他。
(三)按起火建築物火災時用途分:分為住宅、營業場所、作業場所、倉庫、空屋或修建中、公共設施及其他。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月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次月30日內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政府消防局網站>關於我們>統計資料>新北市政府消防局預告統計資料發布時間表。
*同步發送單位:本表編製完成並經會核相關程序及局長簽核後,應於統計報表規定期限內,由網際網路線上傳送至「新北市政府公務統計行政管理系統」資料庫。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由本局各分隊將當月填報之火災事故調查報告表,報送本局火災鑑識中心彙編,並根據該調查報告表按各行政別,將當月所報資料彙編「新北市起火建築物」統計表。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依上述之統計項目定義,採電腦作業且具查核機制,以確定資料之合理性。
六、須注意及預告改變之事項:
依據內政部消防署110年1月28日消署調字第11009000301號函修訂消防類「起火建築物」公務統計報表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