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資料背景說明

資料生效日期:2020/12/01


資料種類:消防統計
資料項目:新北市火災次數按起火原因分

一、發布及編制機關單位
*發布機關、單位:新北市政府消防局會計室
*編製單位:新北市政府消防局火災鑑識中心
*聯絡電話:(02) 8951-9119分機8525
*傳真:(02) 8953-6082
*電子信箱:AD4161@ntpc.gov.tw
二、發布形式
*口頭:
( ) 記者會或說明會
*書面:
( ) 新聞稿( ) 報表( ) 書刊,刊名:
*電子媒體:
( ) 線上書刊及資料庫,網址:
( ) 磁片( ) 光碟片( V ) 其他,
其他說明:
Open Document File (odf)或PDF檔
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於本市所發生火災之原因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以每月1日至月底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本表含火災發生原因之行為及物質,可依調查之原因單選填入。
(二)縱火:指特定人故意或疑似放火,期待引起火災損害之行為。
(三)自殺:以自殺為目的,縱火為手段,而引起火災之行為。
(四)燈燭:係指使用酒精、煤油、蠟燭等燃料為點燃照明之燈具時,管理或使用不慎引起之火災。
(五)爐火烹調:專指以爐灶烹飪時,不慎引發之火災。
(六)敬神掃墓祭祖:指在室內(外)敬神祭祀、掃墓或祭祖時點蠟獨、點油燈、焚香、燒金(冥)紙、燒雜草等,不慎引起之火災。
(七)菸蒂:專指抽菸時,丟棄菸蒂而不慎引起之火災。
(八)電氣因素:其範圍包括電器產品、電氣器材、電路配線及電路配線組件,因漏電、短路、過載、絕緣劣化或其他因素引起之火災。
(九)機械設備:係指機械因破損腐蝕、構造不良、材質不良、使用不當等因素而造成之火災。
(十)玩火:指玩弄火種、火苗而引起意外之火災。
(十一)烤火:包含室內(外)烘烤食物、物品或取暖等行為,不慎引起之火災。
(十二)施工不慎:指建築時電弧電焊、乙炔燒焊或其他施工方法不慎而引起之火災。
(十三)易燃品自燃:指易燃品氧化、潮溼、自燃、復燃及其他現象引起之火災。
(十四)瓦斯漏氣或爆炸:指氣體儲存缺乏維護、儲存不當、搬運不慎或其他因素而引起氣體洩漏或爆炸,引起破壞之火災。
(十五)化學物品:指化學物品遭爆炸、劇烈反應、異物混入、電火花、接觸火焰、藥品不當混合或其他因素引起化學藥品爆炸或釀成火災。
(十六)燃放爆竹:指燃放爆竹、煙火或其他類似之物品而引起之火災。
(十七)交通事故:指因車輛、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發生意外事故而引發之火災。
(十八)天然災害:指因雷電、風災、地震等非人為因素所引起之火災。
(十九)遺留火種:指因蚊香或其他微小火源(不包括菸蒂)所引起之火災。
(二十)因燃燒雜草、垃圾:指因燃燒雜草、垃圾(廢棄物)等而不慎引起之火災。
(二十一)原因不明:指火災發生原因不明者。
(二十二)其他:指能確定引起火災之原因,而不是1至20項之因素者(含因燒雜草垃圾而引起之火災)。
*統計單位:
*統計分類:
按縱火、自殺、燈燭、爐火烹調、敬神掃墓祭祖、菸蒂、電氣因素、機械設備、玩火、烤火、施工不慎、易燃品自燃、瓦斯漏氣或爆炸、化學物品、燃放爆竹、交通事故、天然災害、遺留火種、因燃燒雜草、垃圾、原因不明及其他等分類。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次月30日內
*資料變革:
無。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政府消防局網站>關於我們>統計資料>新北市政府消防局預告統計資料發布時間表。
*同步發送單位:本表編製完成並經會核相關程序及局長簽核後,應於統計報表規定期限內,由網際網路線上傳送至「新北市政府公務統計行政管理系統」資料庫。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由本局各分隊將當月填報之火災事故調查報告表,報送本局火災鑑識中心彙編,並根據該調查報告表按各行政別,將當月所報資料彙編「新北市火災次數按起火原因分」統計表。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依上述之統計項目定義,採電腦作業且具查核機制,以確定資料之合理性。
六、須注意及預告改變之事項:
依據內政部消防署110年1月28日消署調字第11009000301號函修訂消防類「火災次數按起火原因分」公務統計報表程式。
七、其他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