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項目定義:
(一)官等分:5職等以下人員,包含比照警佐待遇人員。
(二)年齡分:以實足年齡計算。
(三)考試及任用分:採其取得現職任用資格並辦理送審之最高考試1種。
(四)學歷分:每人填具最高學歷1種,警員班以養成教育者為準。
(五)現有員額按官等、年齡、性別、考試及任用、學歷分之合計應相等。
*統計單位:人
*統計分類:
按官等分、按年齡分、按性別分、按考試及任用分、按學歷分類。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70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政府消防局網站>關於我們>統計資料>新北市政府消防局預告統計資料發布時間表。
*同步發送單位:本表編製完成並經會核相關程序及局長簽核後,應於統計報表規定期限內,由網際網路線上傳送至「新北市政府公務統計行政管理系統」資料庫。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依據本局業務單位(人事室)所報「新北市消防人力」表彙編。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依上述之統計項目定義,採電腦作業且具查核機制,以確定資料之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