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本局登記之街頭藝人,於公告之人行道、廣場、公園綠地及藝文場域等得提供藝文展演活動使用之場所,舉辦之藝文展演活動開放給民眾自由參與或觀賞,且主要以展出或演出方式為之的文化活動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全年: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1.表演藝術類:現場表演之戲劇、默劇、丑劇、舞蹈、歌唱、演奏、魔術、民俗技藝、雜耍、偶戲、詩文朗誦及行動藝術等。
2.視覺藝術類:現場創作之繪畫、用各種非永久性媒材創作之現場人物塑像、環境藝術、影像錄製及攝影等。
3.工藝藝術類:現場創作完成之雕塑、工藝品、傳統技藝等。但創作之作品不得以食用為主要目的。
4.活動場次:在一段連續期間內,同一場地,所展出或演出的同一活動,稱為「一場活動」,計量單位為「場次」。
5.出席人次:以整個表演歷程中所參觀的實際人次計之,有固定展館之活動由該展館提供參觀人次資料,若無固定展館者,則由承辦單位回報參觀人次資料。
*統計單位:場次、人次
*統計分類:
1.縱項目:依展演活動分為表演藝術類、視覺藝術類、工藝藝術類等3項;再依活動場次及出席人次分。
2.橫項目:按行政區別分。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64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統計資訊網/統計資料發布/新北市政府文化局。
*同步發送單位:新北市政府主計處。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本局業務單位依據街頭藝人展演資料編製。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總計=本市各區加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