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本市轄區內地上森林主產物(林木、竹)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以每年1月1日至3月底、4月1日至6月底、7月1日至9月底、10月1日至12月底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砍伐地點:指處分林產地之林地,通常以國有林事業區及林班名稱,或縣(市)之鄉鎮地段區別。
(二)所有別:指森林主產物之所有權屬,如國有、公有或私有。
(三)林別:指天然林木及人工造林之分別。
(四)樹種:指樹木之名稱如扁柏、紅檜、相思樹、烏心石等。
(五)立木材積:指經過每木調查,測定樹木之主幹部分材積。
(六)薪材:胸高直徑(連皮)在20公分直徑級或以下之林木。
(七)枝梢材:指天然林木針闊葉各級木末徑未滿20公分、材長未滿2公尺;人工造林針葉樹各級木末徑未滿6公分或闊葉樹未滿12公分、材長未滿2公尺。
*統計單位:立方公尺、支、元。
*統計分類:
按砍伐數量(分林木、竹)、生產數量(分用材、薪材、枝梢材、竹)分類。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季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20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統計資訊網/統計資料發布/新北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
*同步發送單位:新北市政府主計處。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由本局業務單位編製後送會計單位審核。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均採電腦作業且有查核機制,資料品質應無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