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本市轄區內有砍伐木竹之伐木業者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底止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所有別:指森林主產物之所有權屬,如國有、公有、私有。
(二)樹種:按針一級原木、針二級原木、闊葉原木、竹分別填列。
(三)生產量值:對於公開標售者,依標售量填列,自行砍伐出售者,按實際銷售量值(總售價以市價估算)填列。
(四)生產費用按實際情形估列之:
1.利木價金:按得標或承購總金額=﹝林產物總售價/(1+利潤率+資金利率)﹞-生產費
2.伐木造材費:鏈鋸、手鋸等伐木造材費用。
3.集材費:人力集材、機械集材費用。
4.運費:包括(1)火車,(2)汽車,(3)其他等搬運費。
5.開設林道費:台車路、鐵牛車路、卡車路等開設費。
6.設施折舊及維護費:包括索道、卡車路、鐵牛車路等設施折舊及維護費。
7.管理費(薪資):即作業現場管理所需人事費用,包括雇用現場負責人及職員薪資。
8.稅金:即業商應繳稅捐。
9.利息:請按應付利息數額填列。
10.其他:凡不屬上項所列之支出均列本項。
*統計單位:立方公尺、支、元。
*統計分類:
按廠商(伐木者)、所有別、樹種、生產量值,生產費用分類。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36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統計資訊網/統計資料發布/新北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
*同步發送單位:新北市政府主計處。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由本局業務單位編製後送會計單位審核。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均採電腦作業且有查核機制,資料品質應無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