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本市轄區內之林地,無論其所有權屬於國有、公有、私有林地之造林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以每年1月1日至3月底、4月1日至6月底、7月1日至9月底、10月1日至12月底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計劃案年度:應填計畫案實施之會計年度。
(二)計畫案號碼:指辦理造林機關或團體依年度擬訂造林計畫所編定之號碼,如屬林務局補助經費者,應填林務局核准之預定號碼,屬各機關自籌經費直營者即填自行擬訂之工作號碼,如無即留空白。
(三)鄉鎮或事業區:指造林所在地,填各該造林之鄉鎮市(事業區)名稱。
(四)工作種類:指新植、補植、撫育、育苗……等。
(五)預定數量:指造林計畫預定之造林面積與株數全年總數。
(六)實行數量:指當季實際造林面積與數量。累計數應填會計年度截至該季之累計數。
(七)各縣(市)政府查報範圍(林務局所屬各林區管理處、森林保育處、臺灣大學、中興大學實驗林管理處、林業試驗所、嘉南水利會、台灣大學農學院附設山地實驗農場除外)應包括公、私營各農林廠或試驗場之全部造林資料(分別註明單位及數量)。
*統計單位:公頃、平方公尺、株。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季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11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統計資訊網/統計資料發布/新北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
*同步發送單位:新北市政府主計處。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由本局業務單位編製後送會計單位審核。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均採電腦作業且有查核機制,資料品質應無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