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在本市居住之平地山地原住民年齡分配情形,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項目定義:
(一)山地原住民: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山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為原住民種族者。
(二)平地原住民: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山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為原住民種族者,並申請當地區公所登記為平地原住民有案者。
*統計單位:人。
*統計分類:
(一)縱項目按年齡別分類。
(二)橫項目按性別及平地、山地原住民分類。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2個月又10日。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次年3月10日內。
*同步發送單位:新北市政府主計處。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本表資料須循行政層級彙轉,每年2月底前由原住民族行政局彙編。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均採電腦作業且有查核機制,資料品質應無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