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參與原住民族語言學習班、原住民族語師資及人才培力、原住民族部落文化學習營等課程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項目定義:
(一)原住民族語言學習班:參加本市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或本局所開設族語學習相關課程者。
(二)原住民族語師資及人才培力課程:參加本局辦理原住民族語師資培訓及相關人才培力課程者。
(三)原住民族部落文化學習營:本市辦理相關文化學習營活動參與者。
*統計單位:件數、人次、元。
*統計分類:
(一)縱項目以語言教室開授班次、開課時數、參與人次、族語認證通過人次、經費金額分類。
(二)橫項目以種族分類。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2個月又10日。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次年3月10日內。
*同步發送單位:新北市政府主計處。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由本局業務單位編製後送會計單位審核。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均採電腦作業且有查核機制,資料品質應無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