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新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局辦理與客家文化相關之藝文表演活動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所發生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演出活動:包括戲劇、音樂、舞蹈等活動。
(二)展覽活動:包括室內、室外之美術、書畫、攝影、雕刻、陶瓷、文物及綜合媒體等展覽活動。
(三)研討會:包括演講、座談會、研討會、會議等。
(四)民俗信仰活動:指在民間成長而流傳的傳統藝術或典禮,包括義民祭典、三山國王祭、祭祖、伯公生、陣頭、藝陣等民間傳統祭祀、信仰或民俗等活動。
(五)其他:凡無法歸屬上列各項之活動。
(六)場次:演出活動按場次分,展覽活動、研討會、民俗信仰之場次則以1日為1場。
(七)參與人次:整個活動歷程中所參與的實際人數。
*統計單位:場次;人次。
*統計分類:
依演出活動、展覽活動、研討會、民俗信仰活動及其他活動與月別交叉分類。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月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20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統計資訊網/統計資料發布/新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局。
*同步發送單位:新北市政府主計處。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由新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局會計室彙整綜合規劃科、文教發展科、園區管理科資料編製。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由業務單位、會計室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