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以本府主管之新北市大眾捷運系統土地取得面積及價格為統計範圍及對象。
*統計項目定義:
(一)中央土地撥用:指捷運設施所需土地係國有,經協調同意有償撥用;該撥用應記錄 撥用面積及撥用價格。
(二)市有土地接管:指捷運設施所需土地係臺北市所有,經協調同意由本局接管;該接管應記錄接管面積及接管價格。
(三)指捷運設施所需土地係私人所有,經協議價購不成,由本府報奉內政部核准按價徵收。
(四)私有土地購買:指捷運設施所需土地係私人所有,經協調同意由本局比照徵收價格辦理價購;該價購應記錄價購面積及價購價格。
(五)土地總登記:指捷運設施所需權屬未定土地,依規定得由本府敘明投資施工詳細經過,報請行政院核准辦理土地總登記。
(六)重劃取得:指捷運設施所需土地,因土地重劃須依重劃後之土地公告現值辦理價購。
(七)受贈:指捷運設施所需土地係私人所有,經協調同意受贈,並與贈與人訂定贈與契約,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統計單位:公頃、千元。
*統計分類:
(一)縱行項目依中央土地撥用、市有土地接管、私有土地徵收、私有土地購買、土地總登記、重劃取得、受贈分類。
(二)横列項目依路線別分類,路線別再區分為29個行政區。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1個月又25日。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次年2月25日前。
*同步發送單位:新北市政府主計處。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依工程計畫作業進度資料編製報表。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均採電腦作業且有查核機制,資料品質應無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