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資料背景說明

資料生效日期:2021/01/01


資料種類:警政統計
資料項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執行改善汽機車行車秩序績效

一、發布及編制機關單位
*發布機關、單位: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統計室
*編製單位: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聯絡電話:(02)8072-5454分機4226
*傳真:(02)2965-8162
*電子信箱:H21658@ntpd.gov.tw
二、發布形式
*口頭:
( ) 記者會或說明會
*書面:
( ) 新聞稿( ) 報表( ) 書刊,刊名:
*電子媒體:
( ) 線上書刊及資料庫,網址:
( ) 磁片( ) 光碟片( V ) 其他,
其他說明:
Open Document File (odf)或PDF檔
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本局改善機車行車秩序取締績效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所發生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騎機車未戴安全帽:《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6項》含「機車駕駛人未戴安全帽」、「機車駕駛附載座人未戴安全帽」、「機車駕駛人及附載座人所戴安全帽未繫扣環或未扣緊帽帶」、「機車駕駛人所戴安全帽未繫扣環或未扣緊帽帶」、「機車駕駛附載座人所戴安全帽未繫扣環或未扣緊帽帶」、「機車駕駛人及附載座人戴工程帽或其他非制式帽盔」、「機車駕駛人戴工程帽或其他非制式帽盔」及「機車駕駛附載座人戴工程帽或其他非制式帽盔」等項目。
(二)機車不依規定車道行駛:《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3款》含「機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機車行駛汽車專用道」、「機車行駛公車專用道」、「機車非左轉行駛內側車道」、「機車行駛禁行車道」及「機車行駛腳踏車專用道」等項目。
(三)汽、機車行駛人行道:《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6款》。
(四)機車不依規定兩段式左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第2款)。
(五)汽、機車跨越雙黃線逆向行駛:《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3款》含「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及「跨越分向限制線駛入來車道」等項目。
(六)汽車佔用機車停等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第2項第3款)。
(七)汽車不依規定行駛機車專用道及優先道(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4款)。
(八)汽、機車闖紅燈:「闖紅燈」、「紅燈左轉」、「紅燈迴轉」、「紅燈右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第2項)。
(九)汽車不依規定行駛慢車道(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4款)。
(十)汽、機車闖單行道:《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款》。
(十一)汽、機車超越停止線臨時停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第2項第3款》。
(十二)汽、機車於行人穿越道臨時停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第1款》。
(十三)汽、機車併排臨時停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第4款》。
(十四)汽、機車併排停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
(十五)汽、機車搶越行人穿越道:《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第44條第3項、第48條第2項、第48條第3項》。
(十六)汽、機車超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43條第1項第2款》含「超速行駛10公里以上未滿20公里」、「超速行駛20公里以上未滿40公里」、「超速行駛40公里以上未滿60公里」及「超速行駛60公里以上」等項目。
*統計單位:件。
*統計分類:
依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以下簡稱處罰條例)第31條第6項、第33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43條第1項第2款、第44條第2、3項、第45條第1、3、4、6、13款、第48條第1項第2款、第48條第2、3項、第53條第1項、第55條第1、4款、第56條第2項、第60條第2項第3款分。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113天
*資料變革:
無。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資訊服務網>訊息公布>警政統計>預告統計資料發布時間表。
*同步發送單位:本表編製完成並經會核程序及局長簽核後,應於規定期限內由網際網路線上傳送至「新北市政府公務統計行政管理系統」。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年度終了,本局所屬交通警察大隊根據專案取締件數資料編製。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依上述之統計項目定義,採電腦作業且具查核機制,以確定資料之合理性。
六、須注意及預告改變之事項:
無。
七、其他事項:
107年起(統計期)適用。